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