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二)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四)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
(五)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