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4月底前听取并审议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公报和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审议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