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计划、监督计划等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安排。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举办备案审查工作培训、开展备案审查案例交流和理论研究等形式,定期研究和部署备案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