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完善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一并交由有关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