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对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提起人进行反馈。

反馈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对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的审查建议,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行反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