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对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依照本条例移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的,可以在移送后向审查建议人告知移送情况;不予移送的,可以告知审查建议人直接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接收规范性文件移送审查的机关,应当及时将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反馈制定机关和移送机关。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