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对制定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将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每年1月31日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相应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并附电子文本。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