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对制定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将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每年1月31日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相应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并附电子文本。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