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因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退回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