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起草或者修改情况的说明等文件。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电子文本应当符合规定格式标准和要求,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同时报送。
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