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依法应当报送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