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四)依法应当报送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