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在自然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业投融资服务机制,推动开展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建立本级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自然灾害风险防范机制。鼓励各地区结合灾害风险特点,探索开展自然灾害巨灾保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