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在自然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业投融资服务机制,推动开展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建立本级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自然灾害风险防范机制。

鼓励各地区结合灾害风险特点,探索开展自然灾害巨灾保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