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参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