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参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