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防治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应急部门,承担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防汛抗旱、气象灾害防御、地质灾害防治、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等专项指挥机构,在同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应自然灾害的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