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自然灾害防治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