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救援救灾第四十七条有效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做好应急救助工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救治伤员,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