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自然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加强应急值守,涉灾部门和有关灾情主管单位及时收集、报送灾情信息;
(三)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报警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四)加强自然灾害发生、发展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风险随时进行会商评估,预测发生自然灾害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及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级别,及时调整相关预警措施;
(六)派出工作组赶赴预警地区指导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户外电子屏、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