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测预警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程序及时发布预警、调整预警级别、解除预警,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然灾害风险特别重大,可能出现极端自然灾害的,应当及时发布最高等级预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