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专项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自然灾害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灾害情况,每年定期或者在灾害高发期来临前组织重点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参加自然灾害应对实战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防治需要,按照具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