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平安建设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