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直接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