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旗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平安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平安建设重大问题;
(三)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督促落实平安建设责任;
(四)组织开展平安建设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和表彰奖励工作;
(五)其他平安建设工作职责。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