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旗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健全人民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格局,推动从源头上解决因执行难产生的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国资监管、招投标管理等单位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