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风险防控与矛盾化解第三十四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预防和减少因违法、不当决策引发的社会矛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