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发挥信用监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