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风险防控与矛盾化解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矛盾风险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制度,形成矛盾风险协同防控和闭环管控机制,完善重大矛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加强矛盾风险隐患源头预防和治理。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