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旗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矛盾风险防范工作体系,组织成员单位研判重大矛盾风险,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重大矛盾风险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和应急处置机制。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矛盾风险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分析研判、防控协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社会风险防控责任清单,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源头责任,精准高效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矛盾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处置等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社区工作者、法律顾问、志愿者等及时就地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