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现代移动通信、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和网络直播、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经济的安全监管,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建立相应的全流程防范监管机制,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邮政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和公安机关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共享单车、网约车、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业态企业和外卖餐饮、电子商务等相关网络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处置新型风险。
网约车、外卖餐饮、物流快递等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配送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新型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