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相结合的综合保护体系,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