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教育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防范机制,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落实专职保安员、护学岗、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教育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完善校园欺凌发现和处置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校园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警校联动,依法办理校园欺凌违法犯罪案件。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按照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