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和惩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秩序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健全落实风险排查、安全防控、守护巡查、应急处置等安全保卫制度,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化解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