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重点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机关、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的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服务管理体系,落实教育矫正、安置帮教、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困难帮扶、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等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发生。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