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基础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