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