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建设与管理规范进行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发挥社会治理实战化平台作用。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