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教育体育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培育专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加强心理健康指导、咨询服务、知识宣传等工作,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和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