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