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的年度取水计划由水利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

一个供水区域的多个饮用水水源的年度取水计划,应当根据各个水源的水量和水质情况,按照优水先用的原则制定。

城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单位应当按照水利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防止超计划取水,造成水源枯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