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