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公布和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并建设完备的供水系统;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水源共用协议,实现两地供水管道联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