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公布和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六条已修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划分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