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划分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