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需要,在本区域内划定预留饮用水水源,并按照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要求加以保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