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九条有效气象台站及其设施应当保持长期稳定。因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需要迁移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必须依法办理。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转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