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