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事业的支持,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统一规划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