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六条有效省、市、县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站)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定时播发或者刊登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