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一般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