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首选候选人。

其他公司制企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