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凡在本市的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