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凡在本市的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