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推荐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经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后,依法参加仲裁活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